查看原文
其他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三次会议情况简介

中国国际法前沿 中国国际法前沿 2022-03-20


编者按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于2020年2月18日至21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三次会议,探讨就国际民商事领域的直接管辖权规则达成某项安排的可行性。共有来自17个HCCH成员及2个观察员组织的33位专家与会。中国代表团通过视频参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起草文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文书性质
1.专家组总体支持就制定直接管辖权法律文书进行探讨,但同时强调未来达成的任何文书,无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都应当被各方广泛接受。部分国家态度积极,强调将来制定的法律文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理由包括:解决管辖权问题是HCCH的核心职责之一,且HCCH在管辖权领域达成的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规则已为制定直接管辖权领域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奠定了良好基础。个别国家立场保守,对制定任何性质的法律文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均提出质疑,认为管辖权涉及各国司法主权,难以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限制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管辖权依据。但该国专家不反对就文书可能涉及的具体内容继续开展工作,将视未来各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决定是否制定文书以及文书类型。大部分国家的专家态度谨慎,建议采取“先易后难”分步走策略,目前先考虑起草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支持制定“软法”的专家还就文书应采用原则(Principles)还是示范法(Model law)的形式更为适当展开讨论,多数专家同意原则与示范法仅为形式上的差别,关键在于文书中包含的内容。2.讨论中,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制定文书时,有必要考虑文书与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判决公约》”)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单独就平行诉讼问题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可行性,会后将制订问卷进一步征求各国意见。3.最后,与会专家一致同意,就工作方法而言,专家组会可以以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假定前提,对文书可能涉及的直接管辖权、平行诉讼等具体内容展开讨论。为此,可参考向2001年第19届外交大会提交的“临时案文”和2019年《判决公约》有关内容。
(二)直接管辖权的依据
专家组以《判决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间接管辖权标准为基础,讨论未来法律文书可规定的缔约国行使直接管辖权的依据。与会专家普遍同意将下列《判决公约》管辖权依据纳入新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第一款a项,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人的惯常居所;

第五条第一款b项,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自然人(个体经营者)的主要营业地;

第五条第一款d项,被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第一款j项,损害行为实施地;

第五条第一款g项,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第一款e项,被告明示同意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m项,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第六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排他性管辖”的规定。


(三)平行诉讼问题


  与会专家一致同意专家组将只讨论法院间的(court to court)平行诉讼案件,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平行诉讼问题(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以及更为复杂的关联案件所涉平行诉讼问题。
1、管辖权优先性专家组重点讨论了平行诉讼中的管辖权优先性的三种情况:一是排他性管辖权,专家组一致同意文书规定的排他性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二是当事人同意管辖权,专家组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但对《判决公约》中涉及当事人同意管辖的各项规定态度存在差异。有的国家提出《判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e项(被告明示同意管辖)可能成为重要的管辖权优先性基础,其他各方未置可否。许多国家反对将《判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f项(被告就实体问题应诉)和m项(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作为管辖权优先性基础,认为实践中各国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别,且当事人非排他性选择的多个管辖法院之间仍需进一步判定优先性问题,将f项和m项作为优先性基础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三是客观管辖权基础,与会专家均反对以“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人的惯常居所”等客观情形为基础的管辖权具有优先性,认为《判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精神在于该款各项所规定的管辖权都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基础,相互之间是平等的,而非哪项管辖权更优于另一个,因此不宜强行规定某些管辖权具有优先性,专家组将不再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2、拒绝行使管辖关于平行诉讼的情形下拒绝行使管辖权问题,专家组重点讨论了2001年临时案文第21条“平行诉讼”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时间规则(first-in-time rule),即如在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则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拒绝行使管辖权。与会专家对于是否在平行诉讼中引入第一时间规则产生较大分歧,原因是各国对第一时间规则的解释有较大差异,如有的国家采用先立案规则(first-filed case),有的国家排他性地采用先受理规则(first-seized rule),许多专家建议有必要在此之前,先对第一时间规则的适用方式进行统一。专家组还同意结合对第21条的讨论情况,推进对第22条“特殊情况下拒绝管辖”的探讨。  3、跨国管辖权转移与会专家不同意建立强制性的管辖权转移机制,但选择性的管辖权转移得到了较多认可,许多与会专家表示目前各国已存在较多管辖权转移方面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基础,愿意在该领域进一步探讨加强合作的可能性。
(四)会议结论
     会议通过备忘录,并建议:(一)在2021年HCCH总务与政策理事会召开前再举行两次会议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二)为筹备下次会议,常设局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就不同管辖区如何解决平行诉讼(尤其是关联案件平行诉讼)问题推进有关工作和磋商,并邀请HCCH成员就相关问题提供信息(注:今年3月初,2020年总务会已通过专家组上述建议)。



END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